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及《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适应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充分调动领导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领导干部知识更新和领导水平的提高,加快构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会的进程,根据中央、省、州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施行对象为全县县直单位(不含垂直部门)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学分构成。
县直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以一年为一个目标考核周期,每个县直科级领导干部在1年内最少应修满20个学分。学分获得途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⑴脱产培训。主要包括组织选调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的脱产理论学习,经县委组织部审核由部门承办的各类培训和县级及以上党委部门举办的各种报告会和党课学习。学习期间,自觉遵守培训纪律,考试合格,每期培训时间在7天以内的记2学分,7天-15天记3学分,15天-30天记4学分,1个月以上记5学分。
⑵现代远程教育讲座。县委党校利用中央党校现代远程教育网,按照远程教育的课程安排,结合我县实际,每周举办一期现代远程教育专题讲座,县委党校将讲座内容、讲座时间报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通知各相关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学习。县委党校作好每次参加学习的人员和学习情况记载,每参加1次学习记2学分。本项学分不得少于10分。
⑶单位中心组学习。科级领导干部参加本单位中心组集中学习,每参加1次为1学分,一年内本项学分最高为5分。严禁虚报学习次数,单位及个人均要作好学习记录,以备检查。
⑷在职自学。科级领导干部应坚持经常性在职自学,作好自学笔记,一年内自学笔记达到10000字的(不包括脱产培训、远程教育讲座和中心组学习笔记),记5学分。联系工作实际撰写的理论调研文章(不少于2000字),在县级、州级、省级及国家级正规媒体发表的,每篇分别记1学分、3学分、5学分、8学分。本项学分不得少于5分。
第四条 学分管理。
各培训机构和各相关单位按照县委组织部制发的表样印制《咸丰县科级领导干部学分登记表》(见附表),并按如下办法进行学分的登记和审核。
⑴上级调训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办的其他各类培训,由县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办理学分登记审核手续。
⑵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由各参训干部所在单位负责统计,培训结束后由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携培训通知复印件、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经认定后办理学分登记审核手续。
⑶学习报告会、专题讲座、党委中心组学习及在职自学,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统计,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于年底报县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办理学分登记审核手续。
⑷县委党校远程教育讲座及在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举办的本级培训,由县委党校负责统计,并于年底报县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办理学分登记审核手续。
⑸县内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由培训机构负责统计,并于培训结束后报县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办理学分登记审核手续。
第五条 考核评定。
⑴根据各培训机构及各单位所登记的领导干部培训学习情况及学分获得情况,年底由县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对每位科级领导干部的学分进行统计汇总,经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给出审核意见,年度内达到20学分者,视为完成本年度学习培训任务。对年度完成学分前10名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
⑵年度内学分少于20分,或者无故不参加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训和本级组织部门批准的各类培训,或者参加县委党校远程教育讲座少于5次,或者自学笔记少于10000字的干部,视为没有完成本年度学习培训任务,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且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该年度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⑶学分登记表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新提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从次年起开始进行学分的考核评定。
第七条 组织领导。
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的实行,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进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学分的登记管理,县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要定期对各单位学分登记情况进行抽查,不符合学分登记规定的要及时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学习培训不包括学历教育。由组织选送脱产学历进修(半年以上)的,在脱产培训年度不列入学分制考核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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