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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机关党员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联系创建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0-6-2 13:53:07   信息采集:xfdjw  关注人数:

部内各科室:

  《部机关党员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联系创建责任考评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

  中共咸丰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

  部机关党员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

  联系创建责任考评办法

  “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是我部确定的2008年创新项目,是基层组织建设重点工作之一,部机关建立了党员联系“党建工作示范点”制度,明确了机关党员的创建责任,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制定考评办法如下:

  一、考评对象

  部机关支部全体党员纳入考评范围,每名党员联系一个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单位,对创建工作负指导、检查和督办责任,确保示范点创建成功。

  二、考评方式

  1、实行100分制量化考评,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2、考评形式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工作记录和实际效果,召开联系点党员座谈会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3、考评结果与年终津补贴挂钩,结合“党建工作示范点”验收结果,实行奖优罚劣。

  三、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1、每季度到联系单位调查研究、指导创建1次以上。(10分)

  2、积极协调联系单位为党建示范点的创建解决实际困难。(5分)

  3、指导协助联系单位建立党组织、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网络体系和工作机制。(10分)

  4、参加1次联系单位党支部成员民主生活会。(5分)

  5、开展1次与联系单位班子成员的交心谈心活动。(5分)

  6、参加1次联系单位党员组织生活会。(5分)

  7、给联系单位党员上1—2次党课。(10分)

  8、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咸县组发〔2008〕5号)文件要求,指导落实创建标准,确保验收合格。(50分)

  四、组织领导

  成立以机关支部书记为组长、支委成员为成员的考评小组,年终对该项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