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干部工作 >> 干部管理 >> 正文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0-6-2 14:08:57   信息采集:xfdjw  关注人数:

    鄂咸县办文〔2006〕13号   2006年3月22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根据《公务员法》和《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恩施州办文[2006]1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工作的规范管理,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两同意、三不变”政策离岗领办、创办和到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书面通知本人,于2006年3月31日前回单位工作,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由本人与企业协商解除。愿继续留在县内企业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呈报,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纳入下派到企业工作的干部管理范围,并办理下派干部手续。下派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下派期间享受原单位在职人员待遇,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要求继续创办、领办企业的,应辞去公职,与原单位彻底脱钩。

  二、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2006年3月31日前不回单位工作,又不办理下派干部手续或辞职手续的,停止相关待遇,取消人员编制,核减财政拨款的人员经费,按辞退处理。

  三、对自愿辞去公职在县内领办、创办企业和到企业工作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四、对自愿辞去公职领办、创办企业和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按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其医疗保险由本人在辞职后3个月内到医保局续接;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到房管部门办理续接或清退手续。

  五、辞职人员的档案移交到县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组织关系按属地管理原则,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居住所在地党组织。

  六、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停薪留职人员,应按本通知精神由单位书面通知本人于2006年3月31日前回单位工作。不愿意回单位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或解聘手续。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各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对不认真贯彻执行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八、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按照“两同意、三不变”政策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工作的手续。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不再执行。

  
  
                                        中共咸丰县委办公室
                                                 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