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大路坝区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下发的《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评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各基层党组织,并结合实际指导所属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考核评价合格。
中共咸丰县委组织部
2010年7月20日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党委:
现将《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可转发至基层党支部)。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2010年6月24日
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抓好《2010-2012年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的实施,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党的建设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省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对市(州)、县(市、区)的考评工作,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分别具体负责对省直机关、高等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考评工作。
第三条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全面真实、客观公正、群众公认、鼓励创新、注重实效、严格奖惩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城市社区党建示范区创建及其他党内评先表彰的专项考评工作,依托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工作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第五条根据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点任务,每年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负责,按市(州)、县(市、区)、省直机关、高等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等类型,分别制定相应的考评细则,作为考核评价工作的标准和依据。
第二章 考核评价对象范围
第六条对市(州)的考核评价,主要检查所属县(市、区)的工作情况。同时,检查市(州)委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抽查部分市(州)直属党政机关、直属学校、直属医院、开发区(工业园区)非公有制企业及社会组织。
第七条对县(市、区)的考核评价,检查县(市、区)委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抽查部分乡镇、街道及乡镇、街道所属的所有村和社区;抽查部分县(市、区)直属党政机关、直属学校、直属医院、开发区(工业园区)非公有制企业及社会组织。
第八条对省直机关的考核评价,检查党委(党组)自身建设情况;检查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抽查部分处室和二级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第九条对高校的考核评价,检查学校党委自身建设情况;检查学校党委抓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情况;抽查部分院系党委(总支)建设及所属基层党支部建设情况;抽查部分学校内设管理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第十条对国有企业的考核评价,检查企业党委自身建设情况;检查企业党委抓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情况;抽查部分子公司(分公司、车间、经营网点、项目部)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抽查部分企业内设管理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企业规模较小的,对企业所属党组织逐一进行检查。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基本程序
1、市(州)、县(市、区)、省直机关、高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开展自查,向上级党委报告自查情况;
2、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组织考评工作组,开展考评工作;
3、省委组织部综合考评工作情况,形成考评工作报告和工作通报,分类提出排序名单或表彰建议名单;
4、省委组织部部办公会研究,报省委审定工作通报、排序名单或表彰名单。
第十二条实施步骤和具体方式
1、听取汇报。考评工作组听取被考评单位党委(党组)抓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汇报。
2、查阅资料。考评工作组查阅被考评单位党委(党组)有关安排、部署、检查、保障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有关档案材料。
3、座谈测评。根据考评内容,组织被考评单位部分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代表座谈,并就有关项目组织测评。
4、延伸检查考评。考评工作组根据考核评价对象范围,延伸检查部分基层单位,对照相应的考评细则逐一打分。具体对象由省委组织部在检查考评前,随机抽样确定。
5、综合评分。考评工作组依据考评计分办法,评定被考评单位的考评得分。
6、反馈意见。考评工作组向被考评单位党委(党组)反馈考评工作情况。
7、考评汇报。考评工作组形成考评工作报告,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计分办法
1、市(州)、县(市、区)的计分。
(1)对所检查的基层党组织,逐一对照相应的考评细则,按百分制量化打分。
(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乡镇、街道党委建设得分折算为30%,将所属村、社区党组织建设的平均分折算为70%,相加后按百分制得出所考评的乡镇、街道的考评得分。
(3)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县(市、区)委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得分折算为20%,将乡镇、街道的平均分折算为50%,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平均分折算为10%,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平均分折算为20%,累加后按百分制得出每个县(市、区)的考评得分。
(4)以市(州)为单位,将市(州)委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得分折算为20%,将所属县(市、区)的平均分折算为60%,将市(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平均分折算为10%,将市(州)直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平均分折算为10%,累加后按百分制得出每个市(州)的考评得分。
2、省直机关、高校和国有企业,直接按照量化考核评分表打出实际得分。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每年考评工作结束后,省委组织部根据考评结果,分市(州)、县(市、区)、省直机关、高校、国有企业五种类型,对被考评单位排出先后顺序,报省委审定后通报全省。
第十五条全省每两年一次,结合"七一"纪念活动,以省委名义进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综合表彰。表彰名单的确定以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考评结果纳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考评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参照县(市、区)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纳入市(州)进行排队。
第十八条各市(州)、县(市、区)、省直机关、高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基层党组织考核评价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